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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辖区上市公司2021年1月市场动态

来源:湖南省上市公司协会 作者:湖南省上市公司协会 编辑:刘驰锋 2021-02-09 20: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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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上市公司协会联合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湖南辖区上市公司 2021 年 1 月份市场表现及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归纳总结、对比分析,具体如下:

一、湖南辖区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截至 1 月 31 日,湖南辖区共有 A 股上市公司 116 家。位居全国第10 位(按照 WIND 统计)。其中上交所主板 31 家,科创板 6 家,深交所主板 19 家、中小板 33 家、创业板 27 家。按地区分类,长沙 70家(含浏阳 8 家,长沙县 1 家,宁乡 4 家),岳阳 11 家,株洲 9 家,益阳 7 家,常德 5 家,湘潭 4 家,衡阳 3 家,郴州 3 家,永州 2 家,湘西自治州 1 家,张家界 1 家。

截至 1 月 31 日,湖南辖区 A 股上市公司的总市值为 18,289.80 亿元,占 A 股上市公司总市值的 2.09%。2021 年,湖南辖区暂无公司挂牌上市,上市公司完成再融资(含增发、配股、优先股、可转债、可交债等)金额为 165.66 亿元,融资总金额合计 165.66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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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湖南辖区上市公司 1 月市场表现分析

2021 年首个交易日迎来 A 股热潮,上证指数收盘站上 3,500 点,龙头股批量刷新新高,多数热门概念板块均张超 5%。上证指数收涨0.86%,深证成指涨 2.47%,创业板指涨 3.77%。8 日,上证综指、创业板指均结束 6 连阳,热门板块纷纷回调。11 日,受环球市场全线下跌的影响,A 股震荡走低,上证指数收跌 1.08%;深证成指跌 1.33%;创业板指跌 1.84%。12 日,A 股早盘温和反弹,券商板块午后崛起,带领上证指数自 2015 年 12 月以来首次回归 3,600 点。17 日,大盘低开高走,题材股回暖,两市成交缩量低于万亿。随后一周,市场表现持续向,周期板块活跃;直至 26 日,A 股单边下行,上证指数失守 3,600 点,收盘下跌 1.51%;深证成指跌 2.28%,创业板指跌 2.89%失守 3,300 点。28 日,A 股单边下行加剧,创业板指跌 3.63%,创四个月来最大跌幅。及至月末,上证综指上涨 0.29%,报收 3,483.07点;深证成指上涨 2.43%,报收 14,821.99 点;创业板指上涨 5.48%,报收 3,128.86 点;中小板指上涨 4.69%,报收 9,992.64 点。

2021 年 1 月,湖南辖区涨幅排名前 10 位的股票中,日常消费占据 4 席,材料、医疗保健和工业各占据 2 席,涨幅最大的是中联重科,上涨 25.66%;其次是松井股份,上涨 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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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湖南辖区上市公司 1 月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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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业绩与分红

本月无分红派息事项。

本月辖区内披露业绩预告/快报的上市公司共 70 家,其中,6 家上市公司披露业绩快报:预盈;64 家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11 家业绩盈转亏,38 家业绩预盈,3 家业绩续亏,12 家业绩扭亏为盈。考虑到 1 月份业绩预告/快报披露集中、数量大,具体数据详见附件 1。

4.增持与减持

考虑到 1 月份增减持披露集中、数量大,具体数据详见附件 2。

5.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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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湖南辖区上市公司 1 月研究报告摘要

  1. 酒鬼酒(000799.SZ):双引擎带动高质量发展,酒鬼酒改革红利持续释放当前内参酒已成为公司经营规模扩张、利润增长的关键支撑点,而收入占比超 50%的酒鬼酒仍为公司重要发展引擎。我们认为内参酒表现持续超预期+酒鬼酒系列结构升级+省内纵向延伸叠加省外横向拓张为公司未来看点。

    随着中粮入主,公司经营情况趋于稳定,精细化管理能力得到显著增强,16-19 年公司收入及净利润 CAGR 分别达 36.0%、50.1%,我们认为驱动公司驶入快车道的主要动力为渠道改革成功+产品矩阵定位清晰+管理精细度加强+品牌营销投入力度加大,其中 2018 年底 30多位高端白酒“亿元大商”共同出资成立内参销售公司为业绩关键转折点。在公司确立了“内参”酒稳价增量、“酒鬼”酒量价齐升、“湘泉”酒提价保量的三大核心品牌策略的背景下,受益于高端化战略全面实施,公司吨价从 14 年的 5.9 万元/吨提升至 19 年 22.4 万元/吨;毛利率从 14 年的 59.9%提升至 19 年的 77.8%,盈利能力得到显著增强,同时公司跨越 50 亿、努力迈向 100 亿的十四五目标彰显对未来发展的信心。

看点一:内参酒乘高端酒持续扩容之风,划正确操作思路之桨,有望延续超预期发展态势。行业因素:乘消费升级之风,未来 3 年高端白酒容量增长有望保持 8~10%的复合增长,处于快速扩容期;内部因素:中粮入主后产品三大问题得以解决,同时内参酒销售公司的成立(独立品牌、独立公司运作)推动内参酒实现高速发展,并成为公司业绩支撑点、利润增长点——内参酒销量从 18 年的 200 吨增长至19 年的 400 吨(+100%);收入从 18H1 的 1 亿元增至 20H1 的 2.8 亿元(CAGR 达 65.4%),收入占比从 19.5%提升至 38.7%;20Q1-3 在酒鬼酒、湘泉系列收入为负增长的背景下,内参酒收入增速预超 70%,远高于其他同价位白酒,内参连续两年的高增长已验证了公司与经销商利益共享操作思路的正确性。超预期原因:我们判断内参酒将凭借其拥有的四大竞争力继续驱动公司收入利润超预期高增—— ①内参销售公司通过费用共管渠道共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现营销力的最大化,成为内参酒实现高增长的核心动力;②文化内涵+圈层营销+文创新品打造内参强品牌力;③独特工艺叠加稀缺产能凸显内参稀缺性;④省内外比例有望从 6:4 转变为 5:5。

看点二:酒鬼酒系列有望分享次高端酒发展红利,实现产品升级、顺价销售;湘泉系列将控量挺价,未来或将在光瓶酒及小酒市场有较优表现(湖南地区小酒市场持续繁荣)。

看点三:省内市占率稳步提升确定性强,省外重点市场有望加速横向拓展。省内市场:湖南地区白酒市场容量约 300 亿元,其中全国名酒市占率达 74%,而酒鬼酒市占率尚不足 5%,相较于江苏、安徽、山西等省份市占率均高于 10%的区域龙头酒企,公司省内市占率提升空间大;省外市场:省外重点战略市场发力,采取突出开发地级市、建立核心消费圈层策略来打造样板城市,空白地区加大招商力度,目前已初显成效,我们看好省外重点市场拓展速度。

(内容来源: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1-26)

2. 华菱钢铁(000932.SZ):业绩符合预期,经营管理不断改善四季度业绩强劲增长,经营管理持续改善。公司预告 2020 年归母净利润为 63 到 65 亿元,同比增加 0.1%到 3.28%,其中 4 季度归母净利润 14.63 到 16.63 亿元,同比增加 5.9%到 20.4%。2020 年公司钢材产量 2516 万吨,同比上升 9.95%,受益于公司精益生产带来的12效率提升,公司产量进一步上升。我们预期公司经营管理的改善仍将持续,公司产量未来仍存上升空间。

下游需求改善,公司品种结构升级。华菱钢铁主要以板材产品为主,2020 年公司下游机械、家电等行业景气度上升,带动公司产品需求上升。同时,公司着力推行产品结构升级,汽车板子公司与安塞乐米塔尔技术共享,以 1500Mpa 高强超轻汽车板为主打产品,已通过部分合资品牌认证。公司同时在机械桥梁、油气领域不断创新,单位产品盈利水平不断上升。

经营管理优化推动盈利能力稳步上行,公司业绩或持续增长。公司不断创新高的钢材产量及持续优化的产品结构,印证了我们前期对公司经营管理出现明显积极变化的判断。我们认为随着 21 年铁矿供需缺口修复,铁矿价格将逐渐下行,叠加公司经营管理优化推动盈利能力提升,公司业绩或持续增长。

(内容来源: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1-31)

五、上市公司 1 月违规案例精选

1.年报季董监高的勤勉义务怎么履行?

摘要: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董监高如何勤勉尽责

【案例简介】上交所主板某上市公司原定于 2020 年 4 月 25 日披露2019 年年报、于 4 月 30 日披露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后将 2019 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日期调整为 4 月 30 日。2020 年 4 月 30 日,上市公司披露公告称,由于公司在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遇到困难,使定期报告所涉及的部分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在短时间内无法鉴别核实,上市公司无法按期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直至 2020年 6 月 30 日,公司才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与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

上交所认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尤其是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在整个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投资发展、治理内控等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上市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6.1 条、第 6.4 条等有关规定。在责任人认定方面,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时任董事兼副总裁、时任董事、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时任独立董事、时任副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时任董事会秘书均未能勤勉尽责,未能及时编制并在规定期限内审议、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市公司时任监事未能勤勉尽责,未能积极督促公司按期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对公司违规行为也负有责任。鉴于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事项,同时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及控股股东股权冻结未及时披露事项,上交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时任董事兼副总裁、时任董事、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时任独立董事、时任财务总监、时任董事会秘书、时任监事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副总经理予以通报批评。证监局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拟决定对上市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对相应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规则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十九条 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和公告:

(一)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

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本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

……

第八十二条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信公提示】年报季是投资者的信息狂欢,上市公司陆续交出公开答卷,市场抽丝剥茧进行价值挖掘,一年一度的“大考”汇集了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多方视角,也更为受到监管机构的关注。动辄百余页的年报往往涵盖巨大的信息量,出于做好投资者保护的目的,监管层亦不断强化上市公司董监高对年报信息披露工作勤勉尽责义务的要求。

根据监管规定,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应满足两大要求:一是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披露;二是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规定同时也是上市公司董监高是否勤勉尽责的衡量标准之一。在时效性要求方面,上市公司依法按期披露年报、满足投资者信息需求是应尽义务,如有此类违规会严重破坏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虑到“上市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会被公开谴责,因此不予披露年度报告不能成为上市公司及董监高的免责金牌。

那是不是依法按期披露就可以万事大吉?新《证券法》明确了上市公司全体董监高都需要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要求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沪市纪律处分实施标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本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予以公开谴责”。

案例:上交所主板某上市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时任董事施某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审议公司2019 年年度报告,未对该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时任独立董事翟某由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19 年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分别出具了保留意见和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监事杨某由于无法对公司经营情况发表意见,均无法保证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2 人在相关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时投弃权票,但未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对年度报告的具体异议及理由。交易所认为施某未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未履行其作为上市公司董事关于审议定期报告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法定义务;时任独立董事翟某、时任监事杨某无法保证公司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明确、充分、具体的意见并陈述理由。相关责任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八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上述三人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年报不披露要罚、不对上市公司的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要罚,但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一旦年报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也难逃其责。如果年报存在问题或对年报存有异议,上市公司董监高似乎陷入两难局面。对此《证券法》中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从案例实践来看,仅仅是“无法保证”的表态并不能成为董监高逃废责任的理由,自行“打脸”的做法很难受到监管认可,更需要明确、充分、具体的意见说明和行为事实证明切实履行了应尽义务。

对于“勤勉尽责”的义务要如何理解?从市场案例的申辩及交易所采纳情况或可窥见一二。在多个案件异议回复及听证过程中,交易所多次提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应只在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等会议上才关注年度报告所涉事项,而是应当及时、主动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尤其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应当对年度报告编制及所涉事项予以高度重视和持续关注,密切留意进展情况,及早发现并尽快、尽力处理有碍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的事项;对于公司不合理的年度报告审议安排,应当及时指出并纠正,必要时应当向监管机构报告,不能以公司未及时提供年度报告审议稿、时间安排不合理等为由推卸应尽的勤勉尽责义务。此外,不论是否直接分管相关业务,均应当对年度报告编制事项保持主动、持续关注,才可能保证定期报告的依规披露。信公君以为,上述要求看似针对董监高在年报时期的履责,其实是将勤勉尽责定位为时期而非时点。毕竟年报是全年信息的汇总披露,更是一年经营治理情况的总结,年报信息披露的背后是对日常公司治理的各项规范性约束与执行情况的体现。想要对年报所涉事项及信息做好判断,不仅仅依赖于对上市公司年报文件的阅读、分析,更取决于日常经营过程中对公司治理及经营状况的掌握和了解。在退市规则已将年报保证情况纳入考量范畴的情况下,戏剧化表态必将减少,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与上市公司发展的关联将更为紧密。

2.年报季,不能说的话!

标签:好的成绩单,要找准时间和方式再宣布

【案例简介】2020 年 12 月 16 日,上交所主板某上市公司召开2020 年度某品牌酱香系列酒全国经销商联谊会。会议上公司董事长高某表示,公司 2020 年预计可完成酱香系列酒销量 2.95 万吨,实现含税销售额 106 亿元,同比增长 4%。同时,多家媒体对会议内容进行报道,引发了市场和投资者的广泛关注。

随后,于 2021 年 01 月 04 日,上市公司披露《2020 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公告》,称公司初步核算,2020 年度预计实现营业总收入 977亿元左右,同比增长 10%左右,其中酱香酒预计实现营业总收入 94亿元左右(含税销售额 106 亿元左右);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55 亿元左右,同比增长 10%左右。上交所认为,近期,白酒板块上市公司受到投资者及媒体的广泛关注,相关公司的产销情况及业绩信息是市场高度关注的热点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及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通过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自行对外发布涉及公司经营的重要信息,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2.4 条、第 2.6 条、第 2.14 条、第 2.15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等有关规定,对董事长高某予以监管关注。

【规则摘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1819订)》

2.4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依照本所相关规定披露。

2.6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2.15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款规定。

【信公提示】一个会计年度的结束,意味着公司已经基本知晓了过去一年的工作成绩。而,过去的案例告诉我们,总会有一些上市公司的老板在知道了这些信息的时候,难以抑制自己内心的喜悦提前告知媒体。2020 年又是那么特殊的一年,拿到一份优异成绩单的公司更是难得。本次特地给大家梳理了那些不能提前说的话。具体如下:

(一)与公司业绩有关的事项

(1)业绩信息:2019 年 2 月,深交所主板某上市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文章提到“2018 年营业收入突破 100 亿元,创下历史新高”,而公司 2019 年 3 月 8 日才发布 2018 年年度业绩快报。被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2)业绩预测:2018 年 7 月,深交所创业板某上市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公开发布一篇微信文章。微信文章主要内容为公司董事长冯某的对话实录,文中提及公司 2018 年的销售额以及 2019 年至 2021年的利润预估数据等敏感信息,引起了市场较大关注。深交所对公司及董事长均出具了监管函。

【信公提示】上市公司的业绩信息,属于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和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应在接受特定媒体采访时泄露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相关信息应客观、谨慎通过指定媒体披露,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否则,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误导。

(二)与公司发展有关的事项

(1)战略规划:2019 年 4 月,深交所中小板某上市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回答投资者提问,又连续在接待投资者调研时表示,如符合条件,将重点筹划三家控股子公司分拆上市登陆科创板事宜,但此前公司未在指定媒体进行过公开披露。深交所对上市公司出具监管函。

(2)并购重组事项:2018 年 4 月,深交所主板某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王某误将一份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的文件发到某个成员以上市公司董秘等高级管理人员为主的微信群,该文件涉及的公司重大重组信息尚未对外公布,尚属于内幕信息。深交所对该董秘出具20监管函。

(3)重要投资规划:2017 年 4 月,深交所创业板某上市公司在互动平台称“公司计划在雄安新区设立区域总部,同时,为响应雄安新区发展高端高新产业的战略规划,公司拟将旗下智能制造企业的生产研发中心落户到雄安新区。上述事项,未按照信息披露公告格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深交所对其出具监管函。

【信公提示】上市公司重要业务板块分拆上市、并购重组等事项是对公司经营业绩及发展布局有较大影响的事件,属于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和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敏感信息,若公司仅以互动易回复等形式回应投资者,不符合信息披露公平性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当通过临时公告的形式,准确、完整、全面的披露重大事项,并充分提示其中存在的不确定性风险。

(三)与股东权益有关的事项

(1)股份质押情况:2018 年 1 月,深交所中小板某上市公司实控人赵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回答了关于公司股价闪崩、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接近警戒线等问题。数日后,上市公司披露了上述事项。深交所对该实控人出具监管函。

(2)股份转让计划:2017 年 1 月,深交所创业板某上市公司台资股东的母公司在某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其拟转让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公告,拟转让股份数量为 1471.65 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16%,受让方为深圳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 5%以上的股东,未及时将上述减持事项告知上市公司并披露,导致上市公司股票临时临牌,深交所对该股东出具了监管函。

【信公提示】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调整属于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和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股东要及时将信息反馈给上市公司,并通过规定的媒体披露。尤其注意重大信息不能先于规定媒体披露,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首要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在年报编制期间,尤其要叮嘱好相关主体,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能提前公布,对外发表讲话也要注意言辞,合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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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省上市公司协会

作者:湖南省上市公司协会

编辑:刘驰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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