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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红课堂 | 最高法最新定调 场外配资合同无效!好处在哪?

来源:红网 作者:刘 驰 锋 编辑:刘驰锋 2019-11-25 16: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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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11月25日讯(记者 刘驰锋)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共计12部分130个问题,涉及金融领域的部分包括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证券、营业信托、财产保险、票据纠纷案件审理5个方面内容,对其实践中存在的争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纪要》规定,场外配资合同的效力方面,从审判实践看,场外配资业务主要是指一些P2P公司或者私募类配资公司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起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融资业务平台,将资金融出方、资金融入方即用资人和券商营业部三方连接起来,配资公司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的二级分仓功能将其自有资金或者以较低成本融入的资金出借给用资人,赚取利息收入的行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对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券法》第142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根据《纪要》规定,在审理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以及金融服务提供者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因销售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而引发的民商事案件中,必须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将金融消费者是否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作为应当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卖方机构的经营行为。卖方机构不能证明其已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了适当性义务的,应当对金融消费者因此所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为何要禁止非法场外配资?对投资者会起到怎样的影响?以及针对适当性义务“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券商在提供金融服务时是如何做的?针对上述问题,由红网、湖南省证券业协会、湖南省上市公司协会联合打造的《投资红课堂》栏目特邀财富证券运营管理部业务管理岗的谢俊彩为读者进行解答。

为何要禁止非法场外配资?

谢俊彩表示,相比证券公司,场外配资平台不具备 “融资融券”等资金中介类业务的经营资质;且规避了监管部门对融资业务中“资金来源、投资标的、杠杆比例等诸多方面的限制”,违反了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定。另外,很多场外配资平台还采用“虚拟盘”等方式涉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对投资者造成巨大伤害。

同时,作为场外配资的主要资金提供方,越来越多的P2P平台出现了倒闭、兑付困难甚至跑路事件。本次《纪要》从民商事审判工作的角度,再次重申了打击违法违规场外配资行为的立场,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积极的意义。

对投资者会起到怎样的影响?

谢俊彩谈到,禁止非法场外配资,对于投资者来说,可以鼓励他们理性投资,增强投资者本身的风险防范意识,以免遭受财产损失;从证券投资市场层面上来看,可以平缓市场的非理性波动。

《纪要》堪称国内首次对场外配资进行法律条文解释。此条例会对投资者带来哪些正面影响?

谢俊彩说,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纪要》第87条也明确了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的责任承担,遵循了《合同法》的相应规定,配资方无法依合同约定,获得出借资金的相应固定收益或分享收益。用资方仅在配资方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次《纪要》阐明了法律后果,投资者可以更好地指导自己的投资行为。

在诉讼实践中,《纪要》内容如何应用?

谢俊彩讲到,《纪要》对配资方和用资方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有助于抑制配资需求。在《纪要》发布之前,司法实践中对“场外配资合同”的法律性质一直没有统一,除去“场外配资合同”外,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将其认定为“民间借贷性质”和“委托理财性质”,可能会支持配资方对保本约定甚至获取配资收益的相关诉求。按照《纪要》内容,如果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配资方可能将无利可图。

针对“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券商在提供金融服务时是如何做的?

谢俊彩提到,在金融消费者的消费活动中,券商一般承担两种角色,其一是销售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的产品销售方;其二是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服务提供方。

参照《纪要》内容,参考以往的司法审判结果,考虑从投资者风险测评、过往投资经验考察、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风险定级、风险揭示、合同签署等各方面着手,把控服务流程的完整性和实质性,充分履行告知说明义务。

同时,他也讲到,投资者风险测评方面,券商除了关注投资者是否为投资者本人独立完成且采取有效方式留痕外,还应考虑对问卷问题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匹配以及重视问卷中投资经验、投资目标、投资收益等问题的设计和投资者答案,在提供金融服务时注意匹配产品(服务)风险和投资者实际承受能力,避免简单根据产品(服务)评级和投资者问卷结果直接配对;

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风险定级方面,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科学评级方式,定性方面着重考虑服务方的风控能力、信用状况和产品(服务)流动性、本金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和风险敞口;定量方面会考虑结构复杂性、最低投资金额、投资方向、投资范围、过往收益情况和风险情况等。并且根据产品(服务)的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其风险定级。

风险揭示方面,《风险揭示书》等告知内容避免“套模板”和千篇一律,需要有针对性地披露具体产品(服务)所涉及的风险类型和大小;并且在提供产品(服务)后及时进行客户回访,了解投资者情况。

合同签署方面,增加对电子合同签署的身份认证以及电子签名效力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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