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长沙乐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长沙乐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在2019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及时更新登记备案信息,登记备案的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基金运作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二、未对基金产品“乐观新锐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新锐基金”)进行评级;“贝塔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贝塔基金”)仅有评级结果,无具体评级过程,未综合考虑流动性、到期时限、杠杆情况、投资范围等10项一般因素,未特别考虑本金损失可能性、流动变现能力等高风险因素。
三、未对“新锐基金”投资者邓某、杨某、徐某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由其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该基金投资者未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四、未妥善保管基金合同等资料,“新锐基金”投资者杨某、徐某的合同资料丢失。
五、2名从业人员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2名从业人员入职时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六、未将“贝塔基金”的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未建立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以及相关的监督问责、执业规范等制度机制;未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未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书面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19年10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19年8月12日
原文链接:
来源:湖南证监局
编辑:甘红 实习生 陶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