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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说 | 曹志强:推广钢企资源综合利用 应降低成本负担

来源:红网 作者:郭志强 编辑:甘红 2019-03-08 15: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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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华菱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曹志强。

红网时刻3月8日讯(记者 郭志强)“建议取消钢铁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自发电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资金,并且按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51号)文件标准,对钢铁企业燃气自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环保改造给予补助。”3月8日,全国人大代表,华菱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曹志强告诉红网时刻新闻,今年围绕钢铁产业他提交了两个建议,其中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建议是钢铁企业关注的重点。

近年,国家大力推进绿色发展,不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降低企业成本。但钢铁企业通过资源综合利用的自发电仍需缴纳每千瓦时共4.18分钱的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资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曹志强认为,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对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为鼓励和支持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自发电,也先后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如《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可享受增值税100%退税政策。

但是,目前钢铁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自发电机组与燃煤电厂一样,征收每千瓦时共4.18分钱的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资金。

“一家年资源综合利用自发电60亿千瓦时的钢铁企业,每年需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资金费用高达2.5亿元,增加了企业负担,影响了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的积极性。”曹志强跟记者算了一笔账,钢铁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并未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51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9月25日开始,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调高的同时,对燃煤电厂的脱硝、除尘成本也提高了补助标准,对燃煤发电企业脱硝给予每千瓦时1分钱的电价补偿,对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烟尘排放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给予每千瓦时0.2分钱的电价补偿。

钢铁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自发电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资金增加了企业负担不说,钢铁企业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建设的全燃煤气发电机组也从未享受过此类补贴。

“钢铁企业践行新发展理念,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焦炉煤气等废气和余热作为发电原料,实施资源综合利用进行自发电,减少了环境污染,在有效保护环境的同时缓解了能源紧张、降低了能源成本。钢铁企业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建设的全燃煤气发电机组从未享受过此类补贴。”曹志强指出。

为大力推广资源综合利用,降低企业负担,曹志强建议,

一是有关部门对钢铁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自发电机组取消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资金;希望有关部门对钢铁企业获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且被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的电厂,不能与其他企业自备燃煤电厂一样对待,应享受国家相应的优惠政策。二是有关部门对钢铁企业燃气自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环保改造,根据发改价格〔2013〕1651号文件标准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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