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证监局近日发布2018年第1、2号监管公告,决定对湘股公司湖南天雁的前董秘钟桥前及上市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去年12月15日,湖南天雁发布公告称,因子公司湖南天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雁有限”)违法建设,衡阳市城乡规划局对天雁有限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罚款约693万元。
公告显示,天雁有限与衡阳晓华开发有限公司联合建设雁津大厦附1号楼项目时,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根据相关规定,衡阳市城乡规划局决定对天雁有限的违法建设行为行政处罚约693万元。
而湖南天雁之前披露的2017年半年报显示,天雁有限为湖南天雁的唯一一家全资子公司。在2017上半年天雁有限实现营业收入约3.29亿元;当期对应实现的净利润仅为594万元,占湖南天雁的净利润比例为102.89%。
不过,值得关注的是,衡阳市城乡规划局的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下发时间为2017年2月23日,而湖南天雁迟至12月15日才公告,延迟了近10个月,“未及时披露公司涉及的重大行政处罚信息”。
作为上述问题发生期间的董事会秘书,湖南天雁的前董事、董秘及财务总监钟桥前,对此显然负有主要责任。不过,其已于去年10月30日因工作原因辞职。
此外,据湖南天雁的最新补充公告,衡阳市城乡规划局以衡阳晓华开发有限公司在项目过程中未及时办理报建手续向天雁有限和衡阳晓华开发有限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关于该事项,公司已按通知要求申请行政复议,暂未收到行政复议结果。
湖南天雁强调,原湖南江雁机械厂破产终结后,天雁有限受托处理相关历史遗留问题。
鉴于该事项为天雁有限处理江雁机械厂破产遗留问题所引发,如果行政复议后仍要求天雁有限支付罚款,天雁有限将按相关《委托协议》的约定,报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解决,不会影响天雁有限以及上市主体湖南天雁的当期经营损益,对2017年度公司经营业绩无负面影响。
潇湘晨报记者 陈海钧
来源:红网
作者:陈海钧
编辑:甘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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