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3月10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喻向阳)“我国诚信社会建设亟待加强,目前征信系统不完善,债务催收行业不规范的问题日益突出,与国外催收行业立法完备相比,我国加强对催收行业的立法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今天上午,湘潭大学副校长廖永安在湘潭大学法学院办公室里对红网时刻新闻记者说。
两会:人大代表建议个人信息保护亟待加强
就在3月1日,广东省公安厅召开“飓风1号”专案新闻发布会,公安机关集中开展“飓风1号”专案收网行动,在全国首战成功摧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团伙6个,捣毁犯罪窝点14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38名,缴获涉及全国公民个人信息近1亿条。
正在北京参加全国“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电信湖南分公司总经理廖仁斌也注意到了个人信息保护亟待加强的问题,他拟定了《关于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导致生命、财产受到威胁。不法分子利用个人信息进行信息诈骗、网络盗窃、敲诈勒索、绑架拘禁等危及人们财产和人身安全的犯罪活动屡见不鲜,其精准程度让人不可思议。
现状:债务催收屡有侵犯个人信息,合法规范债务催收公司“背黑锅”
廖永安认为,目前催收行业的不规范行为虽与电信诈骗等有本质不同,且大多行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但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不可小视,急需立法规范。
公开资料显示,作为金融市场和信贷市场不断发展成熟的时代产物,中国债务催收行业自诞生生之日起,便如雨后春笋之势迅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从事第三方债务催收的法人单位数量已有2000-3000家之多,专门从事债务催收的工作人员也有近30万人左右。
据他介绍,尤其是近些年来,债务催收行业中频有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事件见诸报端,“暴力性”“非法性”“骚扰性”催收行为更是屡见不鲜。因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饱受污名的债务催收行业似乎已同黑道或暴力画上等号。如此一来,使得不少合法规范的债务催收公司无端承受“莫须有”之罪。
经验:国外债务催收立法的考察与启示
廖永安介绍,环顾法制发达的欧美诸国,皆已构建成熟完备的债务催收法制,以此引领和保障债务催收行业的有序发展,其债务催收行业亦是欣欣向荣,久盛不衰。
美国早在1939年就已成立债务催收的行业协会——美国国际信用与催收协会(ACAinternational),并由该协会推动制定颁布了联邦法律《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FDCPA)。此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规范第三方债务催收人的催收行为,禁止债务催收人以骚扰、侮辱、欺诈、胁迫及其他不公平的行为方式为债权人向债务人催收债务,以此保护债务人之名誉、信用、隐私等人格权益。
此外,通过设立行业准入门槛和催收人员任职资格,还可确保使用公平催收行为的债务催收公司不会处于不利的市场竞争地位,促进债务催收行业的有序竞争。以美国立法为典范,英国、日本、德国等国家相继仿效制定了关于债务催收的法律法规。
设想:中国债务催收立法的设想与方案
据廖永安介绍,目前我国尚无监管债务催收机构和规范债务催收行为的专门法律法规,现行法律如《民法》《侵权责任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只针对部分不当催收行为如侮辱、胁迫、欺诈、暴力等非法催收行为作了粗略的法律规制。
“而对于许多游离于法律边缘或灰色空间的债务催收行为,现有法律法规尚不足以有效规制,进而衍生出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并对整个催收行业和金融行业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他说。
他认为,就其立法规划而言,短时间内恐怕难以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专门法律,因此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可以先由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关于债务催收行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待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再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专门立法。
廖永安认为,就其立法模式,可以同时吸收借鉴美国“催收行为规范”及日本“催收行业规范”的立法模式,将“行业规范”与“行为规范”模式集于我国债务催收法律之中。具体的立法细节方面,应就债务催收行业的催收主体、催收客体、行为规范、违法责任、行业监管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延伸阅读:
【人物名片】廖永安,湘潭大学副校长,法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主仼,湖南省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第七届,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获得者,当选2013年度湖南省最具影响力法治人物。
他还兼任湖南省学位委员会第四届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南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
来源:红网
作者:喻向阳
编辑:甘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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