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及吴淳、蒋元
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吴淳、蒋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我局对你们执业的《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审计报告》部分事项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天润数娱与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发生共同借款、3名自然人提供保证。已审财务报表附注中将其披露成担保责任,公司未进行账务处理,你们未充分关注关联交易涉及的会计确认问题。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吴淳、蒋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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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证监局
编辑:甘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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