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湖南恒途投资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湖南恒途投资有限公司:
在2019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及时更新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信息,登记的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二、备案的私募基金未进行风险评级;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并确保资金来源合法,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并由其签署风险揭示书。
三、未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未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19年10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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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证监局
编辑:甘红 实习生 陶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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