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关于对禾元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湖南证监局 编辑:甘红 2020-01-14 10:41:09
时刻新闻
—分享—

关于对共青城禾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共青城禾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7年9月21日,共青城禾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禾元投资”)与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股份”或“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罗华东签署了《罗华东与禾元投资关于开元股份股票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罗华东将其持有的开元股份5.02%股份协议转让给禾元投资。同日,禾元投资与罗华东签署了私下版的《罗华东与禾元投资关于开元股份股票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私下版《股份转让协议》)。2017年9月22日,开元股份在《关于股东减持公司股份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了《股份转让协议》。经查,你公司未向开元股份及相关人员报告私下版的《股份转让协议》,未按规定真实披露受让股权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0年1月10日

原文链接:

关于对共青城禾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湖南证监局

编辑:甘红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证券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