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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注意!新三板门槛大降,100万元可入场

来源:北京日报 编辑:甘红 2019-12-28 14: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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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实施首批7件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有关业务规则,其中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调整完善了适当性标准、资产认定范围以及持续性管理要求,对不同市场层级的投资者实施差异化适当性管理。

改革后,精选层、创新层和基础层的投资者准入资产标准分别为100万元、150万元和200万元。

相比改革前的500万元金融资产,新三板新的投资门槛可以说是全线下调。根据此前安信证券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诸海滨的估测,如果以100万元为界,或将新增266万户左右。

精选层:100万元

投资者申请参与精选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三)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创新层:150万元

投资者申请参与创新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三)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15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基础层:200万元

投资者申请参与基础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三)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为何降门槛?适应三大明显变化

本次新三板改革调整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主要考虑是什么?主要作了哪些优化调整?

全国股转公司表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新三板市场的重要基础制度,为市场平稳发展和各项制度创新提供了有力保障。经过近七年的发展,新三板市场规模、结构和需求发生了明显变化。

一是部分挂牌公司经过培育和规范,已经成长壮大起来,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相对规范,对股权分散度和市场流动性的需求逐步提升。

二是经过新三板前期的快速发展,投资者逐步趋于理性,风险意识和投资能力不断增强。

三是在市场不断发展过程中,挂牌公司股东、投资者对股票流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新三板制度规则体系不断完善,市场监管水平不断提升,市场风险监测、防控和处置能力逐步增强,新三板调整和优化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条件和基础已经具备。

三方面调整,差异化设置

为促进投融资平衡,提高市场流动性水平,本次改革在充分考虑不同市场层次挂牌公司的细分特征和风险情况的基础上,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主要做了三方面调整:

一是调整完善投资者准入资产要求。在分析借鉴境内外证券市场经验和充分考虑新三板各层级企业特征和制度安排的基础上,全国股转公司对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进行了调整和差异化设置。改革后,精选层、创新层和基础层的投资者准入资产标准分别为100万元、150万元和200万元,与不同层级的市场风险与制度安排相匹配。

二是调整完善资产认定标准。资产范围上,法人机构、合伙企业以实收资本、实收股本或实缴出资总额计算,自然人以开通权限前1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资产计算。将个人投资者资产标准由金融资产调整为证券资产,主要考虑是提升可操作性,防范违规开通交易权限的风险。

三是优化投资者适当性持续管理。贯彻落实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相关精神,引导主办券商持续评估投资者与产品匹配性,回归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本质,本次新三板改革对投资者适当性持续管理要求进行了优化,明确主办券商结合投资者信息及其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况,及时更新评估数据库,主动调整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不再另行要求主办券商督促投资者持续符合资产标准。

来源:北京日报

编辑:甘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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