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关于对龙秋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来源:湖南证监局 编辑:甘红 2019-12-12 11:43:30
时刻新闻
—分享—

关于对龙秋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龙秋华:

你自2019年7月9日起任职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2019 年8月9日你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9,200 股,成交价为 11.95 元/股,成交金额 109,940元,此次交易时间距离你最后一次减持公司股份时间2019 年5月21日在6个月以内。

你作为公司监事,将持有的公司股票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鉴于你主动向公司报告其名下证券账户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上缴违规所得收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我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为加强警示教育,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19年12月5日

原标题:

关于对龙秋华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来源:湖南证监局

编辑:甘红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证券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