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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均对62起异常交易采取措施 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增强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左永刚 编辑:罗荣 实习生 刘萍 2018-08-06 08:3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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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深交易所以及全国股转系统一线监管职能不断提升,尤其对证券交易活动的自律监管成为突出的表现。

  2016年以来,沪深交易所探索建立了“以监管会员为中心”的交易行为监管模式。也就是交易所督促会员管好客户,要求会员事前了解客户、事中监控交易、事后报告异常。从两年多的情况看,交易所的工作重心实现了向一线监管的转移,事中监管力度明显加大,市场乱象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生态发生积极变化。

  近期,据笔者观察,不仅沪深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责得到充分体现,全国股转系统也正在持续提高一线监管能力和强化一线监管职责。仅以上周(7月30日-8月3日)数据为例,沪深交易所当周对310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日均达到62起。其中,上交所共对52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及时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涉及盘中拉升打压股票价格、集合竞价虚假申报、对倒等异常交易情形;深交所共对258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涉及盘中拉抬打压、虚假申报、反向交易等异常交易情形。全国股转系统上周共对37个证券账户及时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涉及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反向交易等异常交易情形。

  除了加强市场证券交易活动监管,对异常交易实施自律监管措施以外,目前交易所与证监会稽查部门已经形成了违法违规线索上报机制,监管合力日渐增强。如上周,上交所共对12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向证监会上报2起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深交所对9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上报证监会2起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共对8起挂牌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上报证监会1起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笔者以为,交易所一线监管走向前台,得益于法律、法规对于其监管职责的进一步确认和扩展,强化了交易所的自律等监管职能。1993年国务院证券委发布的《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交易所监管职能。1998年,交易所监管职能写入《证券法》,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规定得更加完善,明确了交易所规则制定权、实时监控权、异常交易账户限制交易权、纪律处分权等,为一线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除了上述法律赋予交易所监管职能之外,在今年1月1日证监会发布实施修订后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突出交易所自律管理属性,明确了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对证券交易活动的各参与主体具有约束力;强化了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的一线监管职责,明确交易所对于异常交易行为、违规减持行为等的自律管理措施;进一步完善了证券交易所在履行一线监管职责、防范市场风险中的手段措施,包括实时监控、限制交易、现场检查、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等。

  笔者认为,经过两年多的实践,当前交易所一线监管已经进入新阶段,其监管能力和监管约束力得到了大幅提升,这为交易所切实发挥好对证券交易活动组织、监督、管理和服务的功能,应对市场形势变化,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奠定制度基础和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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