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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维权意识提高 法学专家称债务催收可适当获取信息

来源:红网 作者:喻向阳 编辑:罗荣 2018-06-05 10:5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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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维权意识提高, 法学专家称债务催收可适当获取信息。

  红网时刻6月5日讯(记者 喻向阳)今天上午,由湖南永雄资产管理集团、湘潭大学信用风险管理学院主办的债权自救与债务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问题研讨会在长沙召开。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金林博士在发言时指出,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获取恶意逃债的债务人的个人信息,具有实质合理性,而这一合理性并未受到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重视。在公权力救济受阻、来不及或不经济的条件下,应允许债权人在适当性原则的限制下获取债务人个人信息以实现债权。

  2017年5月8日,最高法和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等词语做了明确界定,进一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

  当前,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被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立法层面,处罚的范围和力度越来越大;司法层面也在顺应这一立法进程,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严厉打击。比如,2018年5月24日,深圳警方联合有关部门开展第六次打击整治骚扰信息违法犯罪集中行动,查获当地一家催收公司通过网络系统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并组织人员大量拨打电话进行信用卡催收等业务。

  在此背景下,越来越多的老赖有了“维权”意识,开始用短信截屏、电话录音、监管投诉等手段对付正规的催收公司;网上也开始出现大量的帖子教老赖如何应对催收,由此,出现了要账越来越难,赖账却越来越容易的现象。

  陈金林指出,当前司法实践给出的答案让人忧心,这种实践操作不仅严重限制了债权人的权利,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特定类型行业(尤其是金融机构以及资产管理类的企业)的生存状况。因此,有必要在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汹涌浪潮中,冷静地探索特殊情形下正当获取并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能性。

  以信用卡申办为例,多数银行(甲方)在接受信用卡申请时,会对申办人(乙方)个人信息的获取提出类似如下的要求:“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向任何有关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了解和查询其财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甲方有权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资料。”

  问题在于,债权人或者资产管理公司仅靠自己的力量,很难获取债务人的信息以实现债权,实践中,它们通常依靠专门从事信息捕获的个人或者单位达成目的。这些直接获取债务人信息的个人或者单位能否通过委托方的自救权而正当化?

  与会专家认为,我国尚未颁布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没有关于个人信息合法获取与使用的一般性规定。当前,司法机关在处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时,很少考虑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被正当化的可能性。因此,部分具有一定合理性的个人信息利用方式,如债权人为了实现债务获取恶意逃避债务的债务人的个人信息,也完全被混入个人信息侵犯行为中,被一竿子打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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